20年的工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怎样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9:43:10
08年11月停薪留职合同期满,之后单位说不在办停薪留职,但是直到现在都没通知上班,也没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我现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我哪些补偿?另外如果单位开除我又会有哪些补偿?(注:到09年我以有20年的工龄)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工作了20年,是否属于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08年11月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管通知不通知上班,你应当去上班,而不是等通知上班。因为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你上班的义务就自动恢复了。
2、如果单位坚持是你不来上班,可能对你不利。严重的话,以开除处理的话,什么补偿都没有了。
3、相信你是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大概不会这么绝情,你先去要求安排上班吧。如果不安排,你再谈解除合同补偿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