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懂劳动法,麻烦给我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57:07
2008年11月6号我正式在一家单位上班直到2009年2月20号止。。在2009年2月16号的时候我的老板给我一分合同让我签,上面都没有填工资是多少的,后来我去问他他说1300元每个月,不填上去是因为他们单位没有权利填的,等我签好字拿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的人负责填我的工资一栏,他说一年后在加,我问加多少,他只是说会加的,让我放心,我不同意要求工资在高一点并且说了起码2000元,因为这个行业都是这个价以上的,他说他考虑一下,第二天给我答复说我的工资不可能加,而且还说我不适合这个岗位什么的,有点赶我走的意思,可是因为单位人手不够,他又说让我考虑一下是不是先做一段时间,等他找到人了我在走,可是我没答应,告诉他我就做到这个星期为止,下个星期就不来了。。2009年2月20号就是我上班的最后一天
其中我工作超过了三个月他都没有和我签合同,请问我是否可以告他,得到劳动赔偿,请哪位知道的朋友给我一个具体的指教,谢谢!

可以去当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应该付你双倍工资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是被公司解聘,你还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

从你陈述的事实来看,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自单位自12月6日起,至09年2月20日的双倍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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