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错推定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5:35:13
此原则有如下注意事项: 过错推定虽然将举证的责任倒置,即免除了受害人就侵害人的过错之举证的责任,但是,仍然要求其就侵害人的行为或者被告占有、管理或者控制下的他人的行为或物件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仅仅能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不能证明是何人的行为所致时,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想问的是,可能时间发生时,并没有证人,只有受害人和落下的砸伤他的物体(广告牌,其他物体等),而受害人由于伤势赶紧去就医了,那么要如何证明损害行为是由某地负责呢??受害人由于伤势,就算是当时捡起了砸伤的物品,广告牌特别大的总不嫩捧着带走吧。而且对方完全可以不承认那是他们的物品,即使在受伤后报警了,他们也很可能在警察来之前就清理了现场啊。我想问的是,如何证明这种因果关系,对方完全可以摆脱责任,推脱该物品不是他们所有啊。
其次,是不是仅凭受害人的医疗鉴定就可以证明呢?但是那时又没有证人能证明他是在这个地点被砸伤的。否则,被砸的人岂不是可以到处乱告了?
最后,我想肯定是要证明受伤和某地的这种因果联系的,但是要怎么证明呢?到底怎么掌握这种证据呢??

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高空掷物属于特别侵权的一种,适用取证责任倒置。我认为您的观点完全证据,首先受害人要证明自己收到了伤害,其次要证明收到什么伤害(就包括伤害的物品、地点等等),否则即使起诉了,法院也不受理。
您在上面的表述简直就是没有办法,不过认为那都是假设,不可能没有一点证据,比如广告牌设置是需要城管部门、工商部门许可的,这个完全可以查出来,即使没有警察到场,受伤还如果坐出租车到医院,出租车司机可证明在那受伤,另外到医院治疗,病例显示“主诉”,这个虽然医院是根据您的陈述记录的,但是一般是比较真实的。
最后提供一个案例,好像是中央电视今日说法中,有一个人从楼下过,被楼上掉下来的东西砸伤了,不知道是谁家的东西,最后受害人起诉了整个楼层(估计一层、两层的没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