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的问题法律达人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0:37:53
我从外地来本地工作,在写字楼里租了一套住房,租期1年,当时不清楚这套住房的水电费是按照商业水电费收费(大概比民用贵1倍左右),房东和中介当时都没有和我说明,住了3个月后发现水电费用超高,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么或者要求赔偿么

如果你租的是写字楼,那么有两种情况:
1.你是以整套住房为单位的租赁,这时房东只承担为你提供处所的义务;那么这时你在这套出租屋内的水电煤都将由你全权承担。
2.你是以面积为单位的租赁,这是房东需承担为你提供处所、物业服务、水电煤支付等费用;这时你只需要承担按时支付房租!

关于收费的问题,现在的房屋分为好几种:
一、普通住宅,按居民来征收水电煤
二、非普通住宅,这又分两种:可以是因为超面积、价格的‘普通’住宅,按居民类征收;还有一种民用改商用,也就是商住两用房,费用的征收要按具体申报的使用用途
三、商业用房,用于商务楼等商业设施,费用全部按最高的商业标准来计!

你现在碰到的问题是,你所在的租赁房屋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房屋。
首先,先看一下你的租赁合同,看上面有没有注明,记住我国标准的租赁合同上是有出租房屋性质这一栏的,你看一下上面填的是什么。如果上面写的很清楚是商业用房的话;这些费用你只能自己承担了。
其次,如果那一栏未填写或是写的是民用,你可以以欺骗为由终止合同,由出租方和中介承担所有的违约的责任!还可以要求他们共同来支付这些费用,并赔偿你的中介费、搬家费、时间占用的费用。
如果,你不愿意和双方闹的这么大,可以和中介、房东商量,以减少租金的方式来弥补这些费用。当然要是这么做的话,可以向中介索赔,然后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记住一定要签下补充合同,否则口说无凭!

首先,

租期为一年,也就是说你们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如果没有出现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情况,合同双方是没有权利随意解除合同的。

其次,

你们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水电费的问题。依照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你的情况可以包含在上条的“.....等内容”中,依据习惯和一般人的理解(你租的房是在写字楼里,它和在一般的住宅小区的房子相比无论房租,水电费,还是物业费,一般人都知道或者都认为,都要高出一节。)可以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