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新用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5:59:01
我在一家日企工作,08年10月21日进入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09年2月20日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09年2月28日,理由是我虽然努力仍然不胜任工作,我想这个理由我有权利拒绝吗?还有公司说补偿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补偿吗?关于综合保险公司应该交什么时候为止?
很急,不甚感激!

根据劳动法,在合同期内,如果您没有违反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也不是合法裁员,那么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话是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您工作时间是3个半月,也就是说经济补偿金是半个月工资,那么您可以得到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单位2月20日提出,28号到期,那么他们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了,所以要需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你总共能得到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综合保险交到你离职的当月就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