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得经济补偿金到底应该是多少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19:43
我(非北京市户口)从04年7月工作到08年12月在北京一国企工作,在月底公司突然要跟我接触劳动合同(理由是劣势企业退出),给我的补偿金是,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的平均工资要低于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基数,给了4.5个月的补偿,并且又给了一个月的工资(做为代通知金,这个以11月的工资作基数)。
但是,我们公司其他的人却是在09年1月份的时候开了职工大会后才解除的,而且,执行的是企业的平均工资,并且还给了生活补助金等一些额外的。
而且到现在,经济补偿金还没有发给我,说要跟其他的人一起发。
请问,1。他们的做法是不是不合法的阿?
2。我能不能要求跟其他(本市职工)一样的补偿办法?
3。另外,我咨询的,好像就算不能跟其他一样的补偿,我08年以前的工龄部分应该按照481号文的规定(也就是走企业的平均工资),08年的工龄部分才是《劳动合同法》
4。如果我已经签完字了,怎么样或是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得到合法的待遇呢?
嗨,由于无知,在12月31日的时候签了解除合同的字了,而且也签了补偿的协议了(当时不知道补偿差半个月的工资,后来补偿金迟迟不发,才要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才知道按照4.5个月的补偿的)。
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以上法条可见,单位的处理方法是没有错的。但代通知金也应该是“前12个月工资的平均额”。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由《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可见,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如果没有及时支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再额外支付50%的补偿。

1.不按时补偿不合理,其他合理
2.你在08年12月底是否签了什么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
3.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算
4.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的费用都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