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40:35
犯罪嫌疑人罗华,原系某市化工厂某车间工段段长。1999年6月9 日,该车间的自动离心机在操作工人马常勇(被害人)离岗期间发生停机事故。罗华得知后,当即赶到现场,对马常勇进行了批评教育。马常勇不服,出口不逊,罗华即责令马常勇停止工作。马因此不服,对罗华进行威胁。当日晚,马到罗家进行纠缠,在厂保卫科人员的劝阻下才离去。此后,马又到厂外拦截罗华,并将其胳膊掐肿,厂保卫科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马仍不服,于当晚再次到罗家砸门。罗华闻讯令其子罗杰(犯罪嫌疑人,15岁,学生)将门打开,将事先准备好的开水向马泼去,罗华随即冲出门,与马摔打在一起,并用擀面杖对马进行殴打。此时,一边的罗杰见状突然拿出家中的菜刀朝马的右臂砍去,造成马右肽骨开放性骨折,致神经断裂(经法医鉴定属于轻伤)。后罗杰又持刀追赶受伤逃跑的马,被罗华叫回,并指责其不应用刀砍人。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罗华对被害人马常勇遭受的伤害并无直接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罗华作了不起诉决定。而犯罪嫌疑人罗杰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且直接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未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罗杰同样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被害人马常勇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表示不服,认为应当追究罗家父子的刑事责任。
结合上述材料,请撰文详细叙述:
(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为什么?
(2)检察院应否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几种不起诉?每一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字数2000~3000字。

1、没有错误,程序都合法。
  2、应当送达。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