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像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牵连犯 吸收犯 包容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9:32:18
请问:以上的几种概念有没有能够相互包容的关系 怎么简单进行判别

请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回答,通俗些。请不要简单复制。谢谢!

这五个是相对独立的概念,在理解概念的同时,熟记司法考试中经常考到的情形。

  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36 、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A、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a.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b.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c.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d.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e.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f. 绑架致人死亡的;
  g.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h.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i.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j.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k.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l.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m.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n.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