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6:54:52
要二者的直接比较
有何不同
三言两语即可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有区别,结果加重犯是刑期或处罚种类加重,转化犯是转化为其他犯罪类型.

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转化犯,是指在非法行为(含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的持续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方法或者后果等转化条件,而使违法行为转化为犯罪或者是轻罪行为转化为重罪,并以转化后的犯罪或重罪进行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有如下条款:
第133条:以危险驾驶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144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149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基础罪名的转化犯;
第238条:以非法拘禁罪为基础罪名、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为转化罪名的转化犯;
第241条: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