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与产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12:24
结果加重犯与产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的区别,我是从万国上看到的,是关于犯罪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那看到的。不过他没说清楚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比如,犯罪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强奸罪中,其一般构成要件并不包括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刑法将其作为强奸罪的加重结果来规定。因此,强奸致人死亡的,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还要比一般的强奸行为提高刑格和刑度来处罚。
产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指的是犯罪人的行为本来成立A罪(A罪是轻罪),但是,由于该行为产生了A罪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后果之外的更加严重的后果,由此发生了转换,对该犯罪人不再适用A罪,而适用B罪。比如,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此为产生严重结果),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上海罪(此为重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同为重罪)定罪。

结果加重犯,一般就是“情节严重的”怎么怎么着……就是说:轻/重都是犯罪,但是一般情况下是一个刑期;要是“情节严重”了,就得“加重”,这又是另一个刑期了

而产生严重结果而成立的重罪。有两个意思:一,这个罪名属于重罪,不是偷鸡摸狗之类的小打小闹;二,就是这种罪,只有“结果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要是情节轻的话,就不算犯罪

不作为犯罪一般是“消极”犯罪,就是该做的不做!但前提必须是犯罪者本身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首先他“该做”。比如110负有救人之类的义务,但是他们见死不救的话,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如果一般的人见死不救,因为他们不负有“法定”的救人义务。所以,挺多也就是受点儿道德谴责什么的

对,前者是同一罪名的犯罪情节加重,后者是者指不同罪名的转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