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 求解学校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2:45:44
我们学校啊~
问题比较严重
我虽然学习比较好 也比较老实
但是我还是对学校的规矩很反感
不像学校了 有点像看守所~
详细规矩如
下课不能下坐除了上厕所
下课上课都不能说话 问题也不行
经常性让我们连常规(规规矩矩坐着)
课文没被下来就超5遍10遍(很长)
个人卫生不合格或者没带作业 就上办公室站一上午或一下午
在走廊不能并行不能说话 要求整个学校没声音
站在班级门口 不能听到声音
在走廊违纪就写检查全校读 等等

我想给校长写点信 要点法律依据
我们是走读的
不过没什么体罚~
不过变相体罚……~~
我要的是详细的有关的法律条令
不是建议
要详细点的法律条令 !
例如 某某某法某章莫款规定……
我是匿名投信的~
全校读检查~违法吗 依据 侵害人格尊严权吗
晕了 怎么没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的学校有些像几年钱的走读学校了~虽然没有毒打虐待学生,但是从各种规矩,体罚制度上来看已经相差不多,不用像校长写信了,因为一个学校想办成什么样子就是靠校长来决定的。你可以通过当地教育局,报社,或者政府反映。《未成年人保护法》

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尊严”,确保儿童“不受任何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些观念和思想应当在所有学校和所有教师中得到普及和认同。体罚、变相体罚是与儿童的人格尊严这一国际人权法保障的基本价值不相符的纪律措施,必须在我国法律中被禁止。而与此同时,教育法也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可用的合法的纪律措施类型及其操作指引,并且能够引入更多“正面”的、非暴力的、富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