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40:47
我朋友被他的一个女性同事及其家人扣留在女方家里,不让私自离开,不许自由活动。原因是他的同事喜欢他,在情人节那天,女方主动要求与他见面,我朋友在推辞不掉的情况下答应见面,后来他们一起吃了饭,饭后我朋友要回家,女方不同意,执意要再玩一会儿,之后他们又喝了酒,我朋友不胜酒力,醉了,迷迷糊糊的就来到旅馆,两人就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方为了留住我朋友就欺骗说她怀孕了,要他去她家,出于责任,我朋友就去了,可是我朋友并不喜欢她,当我朋友得知真相后,就要离开她家,可是她不让,女方的家人要他负责,可是他有女朋友了
如果我朋友告他们非法拘禁,可以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还能和他女朋友在一起吗?女方如果要告我的朋友,我朋友会被判为有罪吗?如果有是什么罪呢?
请懂得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下,不胜感激,我替我的朋友谢谢您的帮忙!谢谢!

按实际情况,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的行为有可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当然是非法拘禁了,但是实际上时间过短是不构成犯罪的。你们不留情的话可以报案。。。

当然我以为。。还是私了吧。。

因为女方已经跟他发生关系,虽然女方自愿。。但是人家报警说强 奸,那基本上构成强 奸也很容易。。。

看情况吧。。。

根据《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这是该法条的第一款,据你所说,那个女同事的家属应该没有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是可以告他们非法拘禁罪的。
他当然能够和他的女朋友在一起了,因为发生了关系又不等于结婚。如果女方要告你的同事强奸罪的话,那他们应拿出证据。但是事实上女的是自愿的话就不怕了,不构成犯罪。
要相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嘛

很显然你朋友并没有违法。反而为什么不告女的把你朋友给强 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