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27:38
我是在2001年10月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签了几次也不是很清楚了,在2006年2月到了公司在其它地方开的厂,老总老厂女老板的老公。当年7月签了合同到08年7月,之后一直没有续签,公司也没有对合同做任何表示。07年签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两份协议,我打算离开公司。现在想咨询以下问题:
1.01-06年在浙江的厂里总经理是女老板,后来在另外的地方老总是老板娘的老公做法人,及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了。会不会影响工龄签订。
2.我想离开公司,写辞职信有没有补偿(针对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保密协议)。
请有关专家膈腧详细的解答!叩谢 !

1、如果女老板跟她老公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则会重新计算您在新公司的工龄,如果是总分公司则应延续您的工龄。按照您的说法,法人不一样了,则您的工龄要重新计算(这个工龄对您没有特别的影响),您的社保的工龄应当是延续的,只要新老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来做的话。
2、劳动合同这一块,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您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3、保密协议这一块,具体看您跟单位是怎么规定的(一般是两年内每个月补偿正常上班工资的40-60%,依工作性质定),员工一方承诺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竞争,单位应当承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实际上是针对限制员工竞争、影响员工劳动就业能力的一种补偿)。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只约定劳动者一方单独义务的条款,是“权利义务不对等”,无效的!
以上所述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