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经济补偿金有关的劳动争议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8:47:19
我在单位工作八年,08年的合同12月31日到期,人事部门2月6日拿来09年的合同给我签,因为打算要换工作,当时就没有签。
后来人事部就要求我自己打辞职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我了解到,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才拿合同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拒签,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并支付经济补偿(用工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并没说必须由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我认为人事部的要求不合理,并要求由人事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给我后,才离职。
2月底的时候,单位见我不肯打辞职报告,便以我已完成工作交接为由,取走了我的考勤卡,并给我使用的电脑加上了密码。3月3日,交给我一份通知,大意是因我没有续签09年合同,并已在2月底完成了工作交接,所以要求我在三天内办理离厂手续。当时我没有仔细看,觉得人事部既然下发了通知,而且有公司人事部的盖章,那应该就意味着人事部是同意了按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来办理相关手续,就签收了这个通知。
但后来我发现这份通知中,只是强调是因我本人在拿到合同后未续签,所以要求我“办理相关手续离厂”,而且明显是刻意回避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字眼。
而后在办理手续时,人事部又告知我不能办理失业保险,而且没有任何解释(关于经济补偿答复也是没有,而且同样没有任何解释)。所以我觉得可能是,虽然人事部给我发出了离厂通知,并且我本人也从未打过辞职报告,而单位为了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实际上是在强行按自动辞职的情况在给我办理手续。
因手续未办完,现在我的离职表还在手中。所以我现在不知道应不应该把手续办完,感觉如果办完后对我好像不太有利,但具体我还没想清楚是怎么回事。

所以,我现在想求助大家几个问题:
1.按本人理解,因为单位办来合同的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如按实施条例第六条,那么应该由单位来终止实际劳动关系,而不是应该同由劳动者自己打辞职报告;因为劳动者自动辞职不仅不能办理失业保险,更是无权要求单位的经济补偿。我这样的理解对吗?

2.对于那份通知,我本人签收时写的是“已收到本通知”,那么我现在对其中的一些描述实际上有不同意见,那么我是否可以认为我的签字只是代表我本人收到通知,并不等于说我认同其中的所有说法?

3.因为这份通知刻意回避了“终止劳动关系”的表述,而是刻意

1、赞成第1条看法
  2、赞成第2条看法
  3、单位的那个通知应可以表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问题是一、究竟适合哪条法律处理?问题二是单位人事部门2月6日拿来09年的合同给我签,是否可以解脱单位的责任?
  a.《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b.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对这个问题,上海市高级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认为: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种情况,有经济补偿,同时因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再增加一个月的工资。

我在单位工作八年,08年的合同12月31日到期,人事部门2月6日拿来09年的合同给我签,因为打算要换工作,当时就没有签。
后来人事部就要求我自己打辞职报告,办理相关手续。可是我了解到,在合同期满后单位才拿合同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拒签,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并支付经济补偿(用工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并没说必须由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我认为人事部的要求不合理,并要求由人事部门出具书面通知给我后,才离职。
2月底的时候,单位见我不肯打辞职报告,便以我已完成工作交接为由,取走了我的考勤卡,并给我使用的电脑加上了密码。3月3日,交给我一份通知,大意是因我没有续签09年合同,并已在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