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法不溯及既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2:53:04
今天看了我们开发区的报纸,其中一条是劳动部门解答群众问题。大概意思是:一在开发区事业单位工作近30年的工作人员到退休年龄,其单位一直没有给他上任何保险(单位说他不在编),也没和他签订过劳动合同。他问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权。
劳动法律咨询台的回答是: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08年1月1日之前的不适合新施行的新的合同法。那么是不是他就只能
卷铺盖走人了?

按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就要按照新法规定来执行了,确实不再依据以前的法律条文。可以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维权。事实上在新法推行过程中确实会损害一些人的利益,我听说过很多这样的事情。不过还是希望这个人的问题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

不是的,尽管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但可以适用《劳动法》以及当时的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保险,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可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们分析一下:
1、事业单位有两种用工形式,事业编制员工和非在编员工。如果是事业编制员工产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劳动局是不管的,所以楼上说去劳动监察大队,人家看都不看你一眼。人事争议一般由市人事局处理。
2、如果是非在编,则适用1995年《劳动法》,条文上面已经写的清清楚楚。在编员工属于聘用合同,按当时法律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不属于劳动关系。那非在编的员工和事业单位若建立劳动关系,则还是用《劳动法》来管理,同意应该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不是很详细,只能推测回答:
此人虽非编制内人员,但根据你所说工作近30年,他也不应该归于临时工之类,而应该是属于事业单位合同工。
首先,不管是否在编,单位应给他上社险这是肯定的。
其次,单位也应该跟他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因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其退休后的生活确实不应该由单位负责。
单位只应该为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交社保负责。

之前的《劳动法》对单位这些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是很不力的,仅在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