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被注销的问题,急~!十万火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17:29
于1998年元月14日,黄某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60平方建住宅,并在当年下了基脚。1999年黄某应病逝世,并有子女。因故未再动工。国土资源局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一二款为由将其土地注销收回。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下基脚能不能视为动工?请各位大侠们帮帮忙,小地在这里叩谢了~!!

该宅基地在1998年动工下基脚后,就没有继续修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来说,只能注销“用地许可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归本集体所有。但《行政许可法》第72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你又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我认为该县国土资源局对黄的处罚法律和条款错误,黄应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