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辞职被当作解雇处理,不予开具离职证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26:56
08年8月开始至12月在一家私营企业任职,试用期为六个月,我在试用期内跟经理打电话提出辞职,提交人事部。之后领工资的时候曾想办理离职手续又因经理不在无法办理,09年1月份回家过春节,之后回去找工作,需要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联系上一家单位的时候才知道公司有规定“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不给出具离职证明”,请问我应该跟原来的公司如何交涉?
我明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公司因为其人事规章制度“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算我开除,这样合法吗?

1.试用期6个月违法
2.不开荔枝证明违法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只能说不合理。

1、 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时限是一年的话,那么试用期6个月就是违法;

2、 找到之前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协商开具离职证明。

到当地劳动仲裁申诉,请求裁决限期给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