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拿着户口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拿回已卖给女儿的房子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1:06:01
户主是我爸爸.爸爸在与我妈妈离婚之前已经将奶奶过世后,办好继承的房产用买卖形式去房产局办好手续卖给我,房产证上已是我的名字.之后过一年后再与我妈妈办离婚手续.离婚是已经协议与我妈妈财产各自..离今天已经有三年了.他一直不肯改户主的名义,但他已经足10年没有回过家住了.还能拿着户口部去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已经卖给我的房子吗?或房子的3/1吗?
还有,想问一下.在四年前,我曾想劝导爸爸回来这个(10年前已经离家出走)的家,写了封信给他.上面有写:放心拉.我无论如何都会照顾您的.将来给您回来住的.签名是单字.那这种算是对爸爸的书面承诺吗?他能拿着那封信去告我吗?

第一,房产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是房管部门登记在册的名字,房屋已经过户给你,你就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当初从你奶奶那里继承得来的房屋,你爸爸出卖给你,尽管该房屋本来是你妈妈和你爸爸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出卖时候,你妈妈肯定知道出卖这件事,但是她并没有反对,依照法律规定,财产共有人处分 该财产时候,其他共有人知道而保持沉默的,视为同意,不得事后以当初自己没同意为由主张该买卖不成立,所以,现在她没权利要求你返还当时继承应得的份额,而应该向你爸爸主张出卖房屋所得价款中应该属于她的那一部分。

第二,户口上的户主名字改与不改,和你是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没有必然关系。她没权利因为户主不是你而向你要回房产。房产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户口本是一种人身关系的体现,两者河水不犯井水。

第三,父女之间有法定的相互照顾的义务,你说将来他回来住,而且签了名,算是一种承诺,但是,无论有没有你的承诺,你都有义务照顾他,假如你没有以一定形式履行你的赡养义务(如,给赡养费,提供住所和食物等等)他当然可以去法院告你,要求你给付赡养费。但是他没权利住在你所有的房子里不离开,因为我们国家没有在法律上确认居住权。所以他没权利因为你的那项承诺而占据该房屋。

房产证上的户主才受法律保护

你爸爸不会告你的。房子是他当初过户给你的,那么,你就是该房屋的继承人。就句不吉利话,如果你什么不测,那么该房子你爸爸和妈妈都有继续权。
父母将你养大,你给父母养老送终,这是天经地义的。你对父亲的承诺应该兑现。不管你父母关系怎么,都改变不了他们是你亲生父母的事实。血浓于水哦!相信你是真心想照顾父亲的。如果条件许可,希望通过你的爱心将父母都接来一起生活吧!人老了就只会想亲人,想家。呵呵

你是个禽兽!!!!!

我无语!!!

你脑袋里的是狗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