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第38、39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8:14:16
行政诉讼法的第38第2款和第39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现在法律法规中有哪些特殊的起诉期限?
求单行条例和各部门法规中关于特殊起诉期限的整理内容,正因为分散才有整理的意义。

特殊期限: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同于一般期限的,依法律规定。

起诉期限的起算: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下列特殊情形应特别注意: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应该还有一些的但是我国行政法规什么的都很分散的,我暂时只找到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