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补偿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4:30:08
公司05年开始给我交保险,至今我们没有劳动合同,公司每天工作时间7.5小时,每周工作6天,我们实行刷卡考勤是从06年4月份开始,并我这里有记录,每月均有加班,我现在要从公司离开,按照新劳动法规定该公司应从08年2月起至今付我双倍工资,这个应该可以向公司讨个说法,在08年6月之前我们公司加班费按每小时5元已发给我们,6月之后按小时工资也发给我们了,现在关于加班补偿的事我该如何向公司讨个说法,另外怎么计算?望告之!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我要求补偿的加班(加点)工资,根据我以上的情况,按照要求可以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谢谢!

一,劳动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可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合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2008年以前的适用于旧劳动法的加班规定,2008年元旦后的适应新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

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确定你与公司是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超过的按以下计算: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建议你去买本《劳动合同法》吧,这类小事应当自己能做了,要不你以前读的书干什么用呢?

总不能老是依赖别人吧。你叫别人帮你做事,一样也要付给别人工资的,就象你向公司要加班工资一样,有谁这么闲着,不要养家糊口了?

你好!

1、应当从2008年元旦后适应新劳动法关于加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