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 劳动争议 实际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3:43:41
我是一家企业的销售区域经理,在与企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发放工资并按照2006年、2007年、2008年的销售政策发放奖励及提成。但就在2008年12月初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更换了一位总经理,这位总经理一上任就废止了以前的所有销售政策并停发了我们的工资奖金,停发2个月的工资后不得已发给我们每月不足三分之一的工资,并且拒绝兑付奖金提成。请问: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企业大幅度降低我们的工资对吗?企业因更换领导而拖欠我们的工资对吗?企业不兑现我们取得的业绩所应得的奖励对吗?

公司属于违反合同规定,克扣工资。应按照合同执行。可以要求仲裁补发与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现在的经济状况,公司如果不裁员的话,最大程度只能停工留薪(但最少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注80%);
任何拖欠工资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依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至于企业提成奖励,有两种情况:1、该奖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得违背,应按约定执行;2、该奖励仅仅是公司政策的,公司有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