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安富因犯故意杀人,现被判做几年牢?哪个监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7:12:39
急/急/急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安富供述:当其发现有人进其甘蔗园偷砍甘蔗时,其便持一把长柄镰刀从甘蔗园的茅棚里赶出来,并大声叫喊,当看见有两个模糊的人从甘蔗园里跑出来时,便持刀追赶,追到其种植的橡胶园时,砍中那个人一刀。后回到家,叫其儿子黄芳仁报案。案发后其砍人的长柄镰刀放在其睡觉的床底下,后该刀被西达派出所的人取走了。
2、证人证言:劳光武的证言证实,2006年10月18日晚上7点多,庞火星来到其家叫其去砍甘蔗解渴,其就骑摩托车和庞火星一起去,当来到一个橡胶园时便停车,后庞火星便进入甘蔗园,其听到甘蔗被砍的声音,接着听到一个老人用客家话说:”你们是哪里的?”后其看到那名老人持一把长刀跟在庞火星的后面,并不停地说:”砍死你。”过了一会,其听到庞火星说他被砍了,其就赶过去看,庞火星已倒在地上了,其用手电一照,看见庞火星的右腋下有一伤口,并流着血,其就打电话回村里。
证人黄芳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家看电视时,其父亲黄安富手中拿一把长柄镰刀从外面回来,其父亲对其说:”我在甘蔗园里砍伤人了,你赶紧去报案。”其就用自家的电话打了110报警。
证人唐尚富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坐在西达农场向阳队办公室时,黄安富的儿子黄芳仁到大队办公室报案。
证人王业海、吴坤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庞火星和他们在一起喝过酒。
3、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记录案发地点及提取物证的情况。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4、提取的长柄镰刀的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
5、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的结论证实,提取的长柄镰刀上的血迹为庞火星所留。法医学鉴定书记录被害人身体损伤的情况。结论证实,被害人庞火星是被他人持刀具类锐器砍伤右胸腹部肺脏肝脏破裂并发开放性血气胸和失血性休克致死。
6、被告人的常住{地址:0}、{地址:1}。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常住{地址:2}、{地址: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花等人以被告人黄安富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请判令被告人黄安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450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安富因琐事持刀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