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房屋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1:12:53
我于2009年3月12日租了一套二室一厅房子,并签订了合同,当时合同约定租期1年,押金2000,房租按季度缴纳(3个月),并且下一季度房租要提前20天缴纳,当时我已缴纳了3个月得房租和押金。
由于签订合同时候是星期四,时间仓促,3月14号(星期六)到物管了解才知道租给我们房子得人是个二房东,且他与该房真正业主的租赁期限在今年得7月份就到期。我租房时候那个二房东一直说房子是他自己的,还给我们神吹了一通,说他住别墅,房子有几十处,自己是干房地产的,当时我就有些怀疑,我们要看房产证他又说什么在银行抵押贷款,由于比较着急就签订了合同。周六下午我与此房真正的业主见面联系,他说二房东是未与他联系,也未经他允许擅自出租得房子。
至今我也没有搬进该房,想了解一下,我现在是否可以与二房东解除该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租金和押金,还有该二房东是否构成违法欺诈,如果他拒绝退还租金和押金,我要采取一些什么办法。还有能否向他索赔损失。)
今天下午,真正得业主打电话给我了,说4月6日那个二房东如不向他缴纳房租,他将要收回房子。我现在联系那个二房东,他开始是说有事,挂我电话,后来就干脆不接了,真是超级郁闷,看来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了。

首先此情况属于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的转租问题!出租人也就是此房真正的业主可以解除你们的合同,所以你不太可能搬进该房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一楼回答完全错误!此情况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如果你以无效合同起诉,法院一定会判你败诉的!因为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合同!此情况应该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你应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此合同!
  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还要注意除斥期间,撤销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受除斥期间限制,你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另外根据五十八条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说受到的损失,所以你可以向他索赔损失!
  最后希望你能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要回全部租金和押金,以及向他索赔损失!

报警。

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