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陷阱+请律师朋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27:47
我们加盟了一个内衣品牌 结果他们给我们发的货又贵有不好 根本卖不动 合同上又说三个月不进货 要赔钱给他们 我该怎么办 有那位懂法律的人出出主意 不知道能不能减少我们的损失

第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就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情况充分对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如果特许人没有给你们披露经营相关的情况,那么就构成欺诈。你们有权解除加盟合同。
第二,如果在北京,可以当面详谈。
参看: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限于篇幅,全文内容请在百度中搜索。

加盟多为骗局,每年处理几十起加盟退款事宜。建议实地考察,谨慎加盟。如遇到加盟诈骗,可以联系武汉连涛律师,具有处理此类案件丰富经验,一般两到三天退款,快则当天退款。

天津李律师:最好能研究一下你们之间的《加盟合同》,否则仅以你的只言片语很难找到突破口。建议电话咨询(免费),电话号码是我的用户名;如果您在天津,可以预约到我所当面咨询(免费)。

听过加盟品牌内部员工说,有些加盟就是骗局,加盟费要不回来,配的第一批货很差也不能退,最后只能死撑或者认倒霉。

如果合同显示公平的话,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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