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假劳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4:51:10
我们公司有位员工被车撞了(是否是下班途中,无从考证,他们下了班要去逛菜场、买菜再回家这算下班途中吗?),事故认定肇事车辆全责,这位员工在家病休3个月,肇事车车主赔了三个月的误工费,到今天他还不能上班,他还要继续请病假,请问这个继续请病假的工资是由肇事司机继续承担还是厂家承担?如果由厂家承担,是否是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还是按什么原则发放?求解

所谓下班途中,必须是合理的路线。比如说从A地到B地,在你惯常行走的合理路线(如坐公交车或地铁)上发生事故,是属于工伤的。但是如果你绕行到C地,偏离或改变了合理路线,就不能算是工伤了。
继续请病假需要医生开具证明。如果确实应当准予,单位按照规定需要承担工资。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您可以使用HI百度和我在线交流,把问题说清楚。希望可以帮到你。

要请病假必须有医生的假条,没有按旷工对待!连续旷工15天可以开除!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车祸,应当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按照工伤待遇执行,不属于工伤按照非因工处理。

广东胡律师:

如果属于工伤,就按工伤待遇执行;非工伤,三方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