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和收养有什么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1:06:30
送养和收养有什么共同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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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将孤儿或者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叫做送养,由此,被送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收养指的是将他人的子女收为作自己的子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和送养是围绕着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变更而产生的两个不同方面的行为,收养行为的存在建立在送养行为存在的基础之上,没有送养行为的产生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关的收养行为。

送养就是你送出去给人家养,收养就是人家接受下来养。主客体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