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解释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54:27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于调解行为的到底能不能诉讼.

能啊,但不是直接起诉判决纠纷,首先是要诉求法院撤销调解协议,民事调解可以直接诉讼。行政的话有强制力,所以要先撤销。

那要看你说的是哪方面的调解了。。。。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则,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基础上作出让步,比如说税务机关征税,就得按税法征收,不能任意减免或增加。
但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可以在裁决以前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使有错误一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使原告一方认识到自己的诉讼请求错误而申请撤诉,或使被告一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取得原告谅解并申请撤诉,以达到平息诉讼的目的。
这种思想教育工作同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调解是根本不同的。
还有对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人民法院对金钱赔偿的数额可以进行调解。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