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15:52
我和公司是在去年七月分签的合同,内容大意是:1、每月26工作日,每周单休,星期日为休息天;2、乙方须交付保证金2000人民币,用于借工具,带合同期满,归还工夹具后一次归还;3、诶月基本工资1800,岗位津贴200元/月(岗位紧贴含四个周六日薪,但加班费按22天算);4、在合同期内乙方离职须经甲方同意(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扣除当月工资。
我想知道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由于我的合同到今年7月分才能到期,前几天公司突然要求修改合同,也没有提前通知员工。在新的合同内取消了押金的条款,但是已经收取的押金却不归还给我们,说是等我们辞职以后再给。为此,我们不签合同,公司就说要么我们签字要么我们走人,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公司要求我辞职,我是这样写的:由于公司方要求变更合同,而旧合同与新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故根据公司的要求,将此辞职报告上交。 请问这样写合适吗?这张辞职我已经交给他们了,那么我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由于合同中只说基本工资和紧贴,那么我可以向公司方要周六的加班费吗?
刚才一个同事问我说如果新的合同签了字,那么旧的合同问题还能向公司方要吗? 请大家帮他回答吧

1、关于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实只要每周不超过40小时就可以,比如你一天上6小时,上六天。不过如果你前面5天都上8小时,第六天还是上8小时,就要按休息日加班百分之200计算加班工资。
2。关于押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公司违法。 你可以要求马上返还押金。
3、关于你写的辞职申请,这个就很难说了,因为你有辞职的意向,你说根据公司要求,公司反而会说“这么大人没脑子啊,让你干吗你干吗,让你死你也去死啊”。所以说除非你能证明公司强迫你,要么对你不是很有利。不过你要是去劳动仲裁告,前提是你单位是个小单位的话,劳动局一般会适度偏向劳动者的。

1 保证金2000元是违法收取的,必须退还
2 合同变更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3 周六加班费要给与补偿
4 合同解除,公司的做法不正确,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

建议查看《劳动合同法》48条,如果不明,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关举报投诉!

既然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楼主也都不打算做了,为了大多人的利益,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