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涉及奥林匹克运动会问题的最终权利在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11:46:37

1983年, 在巳登-巴登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萨马兰奇主席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他已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在此之后,以国际奥委会委员姆巴伊为首的工作小组即开始筹备。1984年6月,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 该法庭共处理了109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 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 而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加深, 体育领域内出现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都越来越多,国际奥委会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也经常出现一些利益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就必须尽量摆脱对国际奥委会的依附, 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1994年, 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一些国际体育组织酝酿对仲裁法庭进行改革, 具体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m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该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和体育界人士共同组成,任务是保障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及财政上负责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进行了修改,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而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 以使这个组织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财政上,该法庭也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而不再仅仅依靠国际奥委会。这些改变有效地加强了这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确实为达到这个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 该法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