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人同时宣告死亡和失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3:37:43
鉴于宣告死亡有利害关系人排序的要求,有没有这样的情况,因贪图财产,妻子仅希望宣告失踪以代管财产,儿女希望宣告死亡以根据父亲生前曾有过的遗嘱继承?
宣告死亡是4年,就算四年到了,第一顺位人妻子不申请,而只申请失踪,其他人好像没有权利申请宣告死亡吧?

的确是这样的,宣告死亡第一顺序人配偶不申请的话,其他人是没办法的。
但是为了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法律也做了相关规定,参照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据此,如果本案中妻子为贪图财产而代管,做出不利于失踪人的事,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如果够宣告死亡期限的话同时申请宣告失踪和死亡应宣告死亡吧

儿女也是第一顺序啊,而且你那是宣告死亡,属于例外情况,谁都可以申请的,比如说他欠别人钱债主就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而且几十妻子代管其财产也不能损坏其遗嘱中给予儿女的部分利益

是有具体期限的,好象是3到5年就可宣告死亡。

Z学士是对的..

宣告失踪没有次序,宣告死亡必须严格依照次序.

配偶作为第1次序近亲属,只要她不申请宣告死亡,作为第2次序的子女申请宣告死亡是无效的.

"宣告死亡申请优于宣告失踪申请" 的前提是同一次序的近亲属有要求宣告失踪,有要求宣告死亡的.. 比如 父母要求宣告失踪 和子女要求宣告死亡(且被宣告死亡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已故)..

关于宣告死亡的处理,就是先看次序, 次序相同的情况下才依据 "宣告死亡申请优于宣告失踪申请"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