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劳动合同法》后的有关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04:15
请问一下,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为解决一些劳动争议上的问题,国家还发过哪几个文件?文号是多少?
另外,原发布的“法释[2001]14号”和“法释[2006]6号”是否依然有效?

广东胡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12/29通过,将于2008/5/1正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原发布的“法释[2001]14号”和“法释[2006]6号”国家没有发布文件失效,继续执行,只是里面内容与之后颁布以上法律有异议的话,异议条款无效以新发布的为准。

1.劳动调解条例
2.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的失效!
诉讼是一个很专业的法律程序,而且对出庭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不是几句话能说清的,最好找一个委托代理人,否则
1.占用自己的时间
2.由于不了解仲裁和诉讼规则胜负不一定
3.赔偿数额一般较少
我在北京,本人接受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援助,可以收到赔偿款后再支付代理费!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席令第80号
其他貌似没有什么新的。

原发的两个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但其中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合同部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进行调整。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没有明确规定失效,因此继续有效,但里面内容和后颁布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该相抵触的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劳动调解条例,百度一下就知道了。
原来的解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