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辞退技术人员 盗窃公司商业秘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0:19:49
公司一员工2个身份 一是技术人员 二是销售人员
该员工自己辞职后,拿走了公司的大部分客户电话和技术材料
然后自己经营一公司生产与原公司一模一样的产品进行销售。
注:原公司的产品没有专利的。。
请问怎么办? 适用我国的那条法律?
还有技术人员辞退后是不是2年内不能从事同样技术的工作 ?

你可以要求公司的员工返还该信息资料,拒不返还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如果当时跟员工有签订同业禁止协议的话,该员工是不可以在限定时间内从事同一行业的。如果没有的话就直接起诉吧,法院根据你的损失和实际情况要求该员工赔偿的。

  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首先,该员工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据为<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