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遗产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2:07:23
关系有点复杂,我简单明了的说下。
某女,这里简称A。
A在小时候被生母遗弃,由A的外公抚养成长大,现为荷兰籍华人,外公于2000年忽然去世(外婆也已经去世,只有A的生母一个女儿),没有来得及写遗嘱,外公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去世后一直出租,租金打在A的银行卡上。
现在A想把外公的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是否可行?如何操作。谢谢

因为,A的外公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房产在上海,所以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话,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无权继承,而外孙女并不在继承人之列。
如果A的母亲已经过世的话,A可以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代位继承其外公外婆的遗产;如果其母还在,则她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A外公外婆的遗产理应由A的母亲继承。
但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如果A有证据证明她对其外公外婆尽到了较多的抚养行为,则可以与A母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部分遗产(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是不现实的)。
当然,如果A与A母协商,A母同意放弃其继承权转给A,双方达成协议并经过公证的话,A就可以获得这套房产。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