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求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50:30
2004年1月30日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仓土乡上石土村村民蔡德宇因其姐蔡贵金与丈夫赵华维吵架,与其父蔡玉学一同到姐姐家劝架。当走到姐姐家东侧公路时,遇到了姐夫赵华维,蔡德宇与其父蔡玉学向赵华维了解情况,当时由于赵华维已经醉酒,与蔡德宇发生口角、厮打,这时赵华维的堂弟赵华勇等人闻讯后过来殴打蔡德宇,蔡德宇在被多人围攻、殴打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进行防卫,目的是摆脱多人的殴打。赵华勇在混战中被刺伤,其依然追打蔡德宇200多米后倒地,后被送至黑山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笔者请求:
一、本案中蔡德宇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伤害致死罪。
二、本案中赵华勇被辽宁省政府在2006年评为见义勇为烈士,从本案经过上看赵华勇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一,应是伤害致死罪,蔡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实个人认为应该是自卫失当。
二,不应算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界定标准如下:
1.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2.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3.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4.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5.其他需要保护和奖励的见义勇为行为。
标准1、3、4十分明显地不符合本案。
赵华勇参与殴打蔡之前,蔡尚未拔出水果刀,仅为一般的斗殴,没有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因此标准2也不符合本案。赵华勇等人欧打蔡已经属于超出了保护赵华维必需的行为,因此已经不应当奖励,因此标准5也不符合本案。
综上,赵华勇不合符见义勇为的标准。

我们不光要注意到结果的善,还要注意到过程上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