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双方各执一份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23:41
一:劳动者是先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再交给单位去签字,交上去之后就一直没有发下来过,不知是否有签或修改,1:象这样没有双方各执一份的劳动合同本身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是否可按第二十六条(三)款确认为无效合同呢? 2:劳动者没有执有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可以影响合同的效力?3:如果劳动者是否执有合同文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是否对劳动者不公平?劳动合同法又何必如此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文本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呢?4:用人单位不发合同文本给劳动者是否违法呢?5:如果合同内容有修改怎么办?
二:针对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被单位以口头形式无故解聘了,用人单位不了示书面解聘通知,劳动者无法拿到书面的解聘书,缺少有力的证据,1:这样的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2:在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诉后,并且传票也发到用人单位十天之后,用人单位发了一份通知书给劳动者,大致意思是说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这么做违法吗?

1、不违法,不影响,不存在不公平,违法,上告到劳动局
2、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是30天以内,就应该请公司返回合同一份给自己,如果公司不返,或者借故推托,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反映,督促公司返回合同给劳动者一份。
3、可以用单位的旷工通知作为证据之一给劳动局。说明未到岗原因,单位口头解聘无效,必须办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因此公司的旷工处理违法。

总之,这事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后,应该积极准备材料,收集证据,包括合同不在手上的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