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在劳动法里是否有法可依,可否提起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42:38
今年公司(是在北京地区)实行工资改革,把我们的工资给砍掉了35%,个人感觉无法接受,想中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我已经在这个公司服务了12年,可否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公司单方面提出工资改革如果我不接受,是否属于公司违反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们签订的是综合工时合同,其中关于工资方面的规定是按照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案执行。现在公司要改变工资方案是否属于单方面更改合同,是否属于违约呢?

急盼精通法律的人士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另外我们一直实行所谓的综合工时,合同中说明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这应该是劳动法的规定),但我们实际的工作时间一直要多于40小时的规定,我们的工资也从来没有加班费这一项,10多年来一直如此。

我可否据此向单位索赔,法律规定的有效追诉期是多久?申请仲裁的话我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PS:我们的合同一直是一年一签,是延续的。
公司是在北京丰台区大红门地区(南四环)

1、你的合同还是固定期限合同【自2008年起,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扣除工资35%,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之规定,该变更无效。你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3、你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用。
  4、申请劳动仲裁时间是离职起一年内。
  5、需要准备的证据有: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段证明、加班记录、工资单等。

  依据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如果你的劳动合同里有明确工资的标准,则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时降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可以不接受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偿,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