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解雇,公司不给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1:10:05
我是通过面试,然后公司通知上班的,当时应聘的是核算会计,后来公司说不需要了,有可能让我做业务会计,我也认了,但是工作的第四天下班后,公司说解雇我,不需要任何的会计了,还拒付那四天的工资,后来劳动保障局的人要求他们给我工资,结果,这个公司还让我白跑一趟,还骗我和劳保局的人说现金会计不在,反正就是一再推脱,没个做主的人,当时老板也在公司,就不给我解决,我现在光车费就花掉了很多,对于这种恶劣行为,我能不能连车费也要回来,还有能不能有什么补偿,我感觉自己被他们耍了,自尊受到了伤害!!就算拿到了工资我也觉得便宜他们了,心里不平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我认为:
1、应该依法给予工资;
2、由于企业方面的原因造成招聘者损失的(如交通费),应该赔偿;
3、企业方面不予理睬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诉、申请仲裁,取得仲裁书后,在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
4、请求新闻媒体支持。

《劳动合同法》有写~~!
但是世界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