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我这种临时工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0:32:58
我在1993年10月进入父亲所在的一个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由于当时工资和福利等全是拿一半,于1998年我自己主动离开了单位,后来于2000年4月我又再次进入这家单位做临时工一直干到现在,请问新劳动法对我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吗?

1、如果单位和你是实行劳动关系,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就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2、如果单位不签合同,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新劳动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首先“临时工”是八九十年代的名词,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但是有学徒工,临时工,正式工等,工资待遇不同。
2、因为对方是事业单位,如果是在编员工的发生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法管辖范围,需要去当地人事局调解。
3、我估计你肯定不是在编人员,次事业单位正确的做法是找一家派遣单位,你和此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此事业单位工作,由派遣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为你发放工资等。此时你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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