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债我该在哪里起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0:19:29
对方借了10多万元,08年4月写了欠条说08年6月还,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还,欠条是否还有效?什么时候失效?他在外省,我要起诉的话在哪起诉?可否额外要求赔偿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
在我这里法院起诉还是他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还是他户口所在地起诉?
欠条上没有写违约的条款,只写了什么时候还。
他目前人在哪我都不知道,可以找担保人还债吗 。
147.我是女的,还娶什么妻哦

广东胡律师:

1、此欠条有效,在10年06以前你持此欠条对此人进行民事诉讼都有效;

2、在他的户籍所在地,如果长期在外省居住的话,可以到他常居住的地方法院进行起诉;

3、欠条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或精神损失费,你无法要求其额外支付;

4、在法律上担保人没有为其还债的义务,你可以报警由警方责令担保人提供欠债人的所在地。

1.欠条有效
2.理论上2010年6月份起诉将丧失胜诉权
3.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
4.要求违约金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您好,该欠条有效,应该从08年6月开始你就有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两年,如果中间无中止、中断的情况,应自08年6月至2010年6月止,即到2010年6月期满之日的第二天你丧失胜诉权。
可以找担保人还债。
民事诉讼原则应该原告就被告,即到被告的住所地起诉。
起诉时你需要提供被告的住址,基本情况及联系电话;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的。欠条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前提下是有效的。一般诉讼时效是2年。精神损失费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

当然利于你本人起诉的地方起诉。

赚钱要紧,俗话说只愁功名不愁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