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诉讼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04:27
我是枣庄市一公司的员工,2008年7月1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从事培训讲师的工作,2008年10月11日和该公司签署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每月只有4天的讲课时间,其他时间基本在公司闲着,2009年3月4日,由于前台接待的一位同事请假(大门有前台接待人锁),公司负责人未有安排交接任务,我便主动去前台接待,至下午下班时间,按完手印我就直接离开公司,回到家约5分钟(公司到我家不到10分钟),龚经理打电话说我没锁门,公司都没人了,那位经理将门锁上了,未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这事一直到3月16日早,公司将我解除合同,原因是下班未锁门,差点儿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我简直不敢相信,竟然因为这个事情,我就被开除。我请求公司将最后离开的人查出来,公司领导推脱不查,(我们上下班都有按指纹,查指纹机可以查出来)。今天我去办理养老保险托管,才知道需要档案,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这些资料我都已经获得,但是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的解除合同的原因却是擅离职守。
我又得知公司给我交的社会保险中,2008年10月份没交,2009年2月份没交,但是2009年2月份我公司其他员工都给交了。另外我的工资单上的代缴养老保险是公司扣除我102.78元,可在社会保险处我查的是公司扣除我91元,还有就是我们公司请假,都写请假单,请假单上有工作交接这一项,前台接待那位同事,当时请假时,请假单上工作交接这一项没有我签字。

我项咨询的是,我想去劳动仲裁处申请仲裁,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我的社会保险每月是300多元)劳动法有一项是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天通知,但是公司没这样做,我该怎么办,公司多扣我社会保险的问题,我该怎么办,公司没给我交10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我该怎么办,我是不是应该追究公司当天最后走的人的责任,以及请假单上签字的经理助理的责任,(我认为前台接待请假了,没人锁门了,经理助理有告知锁门的义务),我能申请精神补偿金及名誉权么?希望相关律师能详细回答,谢谢,我愿意奉献50分
我补充一下,我之所以要求精神补偿金,是我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广东胡律师:

1、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2008年7月11日至3月16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折合成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包括你的奖金和社保);

2、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你申请劳动仲裁除了得到离职经济补偿外,还能得到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多扣你的社保,你提供多扣与实际交纳不符的证据,要求公司补齐;

4、公司没给你交10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要求其补回;

5、在你没有遭到直接损失的情况下,只有公司才有权利追究公司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5、《劳动法》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你申请精神补偿金及名誉权,建议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1、你去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2008年7月11日至3月16日工作年限经济补偿,折合成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包括你的奖金和社保);

2、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你申请劳动仲裁除了得到离职经济补偿外,还能得到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公司多扣你的社保,你提供多扣与实际交纳不符的证据,要求公司补齐;

4、公司没给你交10月和2月的社会保险,要求其补回;

5、在你没有遭到直接损失的情况下,只有公司才有权利追究公司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5、《劳动法》没有相关法律支持你申请精神补偿金及名誉权,建议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 、你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部分,按照《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受理的(实践中部分省市的也受理)。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出面处理。
3、精神补偿金及名誉权按你的情况是无法要求的。

1、你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部分,按照《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