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新劳动法,你好!我是马上就要离开单位的普通员工,单位这样做我能做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21:28:39
2009年3月12日单位人事上电话通知我报社不用专职电工,工资发到3月底,并提示我合同已经到期了。
我是2006年11月份应聘到这个单位的,当时应聘的是水电工,冬季负责供暖站的管理工作。(供暖的工作有补助)我们这里的供暖是到3月15日结束的。
合同是一年期的,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
在这个单位的这段时间里工作内容除了水电工和暖气的工作以外,包括写发通知,收缴房租等等,并且过年过节长假的值班工作。(长假的值班工作有补助可拿,但是没有依据劳动法,只是单位自己定的补助金额)并且单位的岗位空缺间歇一般都会让我去顶岗,门卫的工作我就顶替过2次,每次都有几个月。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能做些什么?谢谢!
当初签合同就是1年期的,合同是2007年8月到期的,下来单位就没有再签合同。(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的合同我还留着)
我们的工资都是打到卡上的。
没有考勤打卡制度,都是上班就到的。
不过每个月都要交一个总结,这个是交给单位的收集的话估计单位不会给。
单位说原因是机构压缩,不要我这个岗位了。
还有就是3月12日只是电话通知说了那样一个意思,还没有给我书面的离职通知,是不是我得拿到了离职手续后才能跟单位要求补偿?
还有要求单位补偿具体都怎么做?特别是细节上要注意的地方。
再次谢谢关注和指点我的朋友!

1、你说合同是一年期的,到08年7月,之后是否再签过呢?如果签过的,那么合同是到何时到期的?A:签过,合同到3月底到期的话,单位支付你1.5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从08年1月1日之后开始计算,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话,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B:如果签定过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理由,没有理由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计算支付赔偿金。
2、我估计你单位08年7月就没有签合同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3、如果上述事实成立,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赔偿,如果单位不支付,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得权利。
PS:关于问题补充。
1、第一次回答我已经推测你单位08年7月后没有签订合同,所以按照我之前“2”里面提到的,“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说08年9月到09年3月需要支付你双倍工资(一份之前已经给了,现在就是再赔偿你一份)。
2、补充里面你提到“单位说原因是机构压缩,不要我这个岗位了”,按照这个理解,如果单位能够自圆其说的话,单位可以说他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么单位只需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就能让你走人。按照你的工作时间,并按新老劳动法的区别计算,按照这条来和你结束关系,总共需要支付3.5个月经济补偿金。
3、如果要去仲裁的话,你有合同,有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卡)。都可以作为自己的依据,还有如果你有认证的话,也是十分有利的。

你好!
从你的描述来看,还不是很具体,无法作准确的判断。
(一)如果你2008年7月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你仍在单位上班,那么,你们单位与你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若你没有过错,单位擅自解除的话,属违法解除。
1.此种情况,你应先搜集你的工作证明,如工作证、考勤纪录和薪资支付纪录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