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罪有关追诉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57:52
有个朋友伤害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给被害人三万块钱,犯罪人现已出狱,钱一直没给受害人,请问过了多久这个钱就可以不用给被害人???

首先纠正你一个错误的概念,追诉期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你问题中所问的,应该是指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两者是不一样的.

上面有人说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即从判决裁定生效后一年内要申请,否则法院不再立案,但这是针对普通民事诉讼案件,你所说的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不同的.

刑附民赔偿的执行则不同,一旦相应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庭将自动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审查立案后,自动移送执行部门,从而启动执行程序。它不需要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
因此,你朋友的刑事案件结案后,在服刑期间,实际上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了,无所谓是否已过申请执行期限的问题.

在判决下达超过一年后就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方现在已经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拿回钱,只能看你朋友心情了,如果你朋友心情不好,让对方等到人类灭绝吧

这要看被害人方面有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了,就什么时候都得换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