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5:29:50
本人有一朋友于2005年7月份就职于某公司,于2006年11月份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2006年11月份---2008年11月,现在仍在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社保也是于2006年11月份缴纳。
请问现在辞职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吗?如果赔偿的话可以赔偿多少?
谢谢两位朋友哦 能否还能详细点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但是只能要08年11月以后到申请仲裁之日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还有这段时间如果没交各项保险也能赔偿补交。但是你要准备的证据必须有你在这段时间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考勤、这几个月工资条之类的东西!越多越好,你先把相关的证据收齐再仲裁,比如他们公司的作息时间表等,现在劳动法规定一周最多上20.75天班,所以我知道你们那边公司一般没双休所以你得准备考勤记录和作息时间表,证明他们加班的,可能补偿加班费的哦,要有耐心,像走这种程序比较麻烦,你要有耐心等,自申请仲裁到仲裁开厅60个工作日,所以有的很快开厅,有的要很久,根据人家仲裁部门人忙闲定的,祝好运哦,不懂再问。

因08年11月至今未签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你可以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对未签合同期间按一个月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同时可要求补交未交大社保.若公司不同意,则可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但是只能够要08年11月以后到申请仲裁之日的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但是你要准备的证据里面必须有你在这段时间在公司那里工作的证据,比如考勤之类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