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追诉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18:56
我自1999年12月入厂,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未为我缴纳各项保险,一直到三年后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开始缴纳各项保险至今(2008年12月),请问一共三个问题:1、我能要求单位补交前三年的各项保险吗?2、补交保险的追诉期是多久?3、能否以此为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悬赏50分,回答越详细越好,答案一经采纳,再加20分!!
一定好准确答案,同时考虑到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山东威海)

1、我能要求单位补交前三年的各项保险吗?
可以,但是你要能够证明那三年里,你在那里上班了!
2、补交保险的追诉期是多久?
期限是自你知道的时候起的一年内都是有效的,一年内,你可以在任何时间提起补交的要求。
3、能否以此为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单位给予我经济补偿金?
可以,但是在写仲裁申请的时候,你要写清楚申请理由。并且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你所说的事情,证据最好能够成为能够相互证明的证据链!

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缴纳保险个人帐户的清单交给职工本人,本人收到清单后对保险有争议的,可以在一年之内提起仲裁。用人单位未将保险清单交给本人的,应当从职工收到社会保险清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一楼说的大体都对了。
不过相关证据单位有提供的责任,单位如果不提供要承担不利后果,提供假的就更。。。
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员一般会保护劳动者。
到法庭就不一定了,其中的道理我也是最近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