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刑事案中如何认定共同致害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2:05:27
想请问一下在刑事案中如何认定或由公检法哪个部门来认定共同致害人?有没有相关法条??在网上找了很久,没发现有专门解释如何认定共同致害人的.

共同致害人如果是事先有预谋,则为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预谋,则按各自行为定罪,不视为共同犯罪.如甲乙不约而同往丙食物内投毒等,过失犯罪中共同致害人也是各自定罪,不视为共同犯罪.
是否是共同犯罪是犯罪构成中一个重要的要件.属于犯罪主体中要重点考察的问题,特别是量刑方面.这个问题和刑事诉讼中的其他重要问题一样不是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就能认定下来的.
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监督关系.刑事案件首先是由公安局定性,然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定罪量刑.所以,怎么认定共同致害首先是公安局的认定,然后检察院审查是否正确,检察院同意后,再由法院通过审判进行最后认定.

也就是共同犯罪呗,共同的犯意,共同的行为

共同致害人”就是两个以上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但目前对于“共同致害人”中“共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主张共同致害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过错,没有共同过错,数人的行为不可能联结成一个整体,也不能使数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客观说主张如果各致害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同一损害,各行为人之间虽无共同通谋和共同认识,仍应构成共同致害行为。折中说主张主观上,各致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客观上,各致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
应该是由公检法三个部门共同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