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迫性的与员工解了除劳动合同,却不赔偿所有员工任何工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1:56:20
我是某企业员工,在该公司已任职3年11个月时间,但该公司突然说与我们解除劳合同关系,我与该公司的合同的期限是2005年4月18日至2010年9月30日.公司要我们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没有任何工薪赔偿.然后要我们与第三方公司与我们签合同,请问该公司这样做是否违反劳动法呢?请帮忙解答,谢谢!!

肯定违反劳动合同,请首先跟企业有关部门协商,不行就到劳动部门举报,维护自己劳动者的权益。

这种情况是公司内部员工转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转变。
如果你不认可这种方式,在你本人没有写离职申请及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一般是会跟公司闹僵,做好真正离职打算)
如果你已经交了离职申请表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或是已经多天未到公司上班,建议就不用申请仲裁了,因为是输定的。这时你可跟公司协商,接受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看能否再回公司上班。
法律条文规定会保护员工的利益,但前提是需要提供证据,在这方面员工一般会处于不利的地方,尤其是在公司有相关法务人员或部门的情况下,一般申请仲裁需慎重,不然大多情况是自己白跑几个月,什么都得不到,现在仲裁的胜率已经是企业居多了。
像你上述的情况,劳动法的规定不是任何情况都会有赔偿的,有时候也是要衡量自己的得失。正常来说这种协商解除是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若是无法协商一致,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公司单方面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若是自己写了离职申请,那就什么都没有了。
另外一方面如果跟公司关系闹僵了,可以这样子说,只要你还待在公司,公司有在这方面比较了解的人,要下套给你太容易了。一般要慎重,也要体谅公司目前的外部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