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因此,你在每年的5月31日(2009年5月31日星期日,延长至6月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都是合法的。
税法是全国统一的,全国如此,山东济宁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