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工伤鉴定后仍需治疗是否依然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0:59:54
本人2005年9月因工受伤,左手两只手指骨折,双股骨粉碎性骨折,经过三次手术现已拆除内固定,但骨折处仍未痊愈,仍须继续治疗,但劳动局要求评残,我想知道评残后是否仍能继续治疗,仍能约束资方支付医疗费用,请好心人帮我解答解答,我现在很害怕,害怕评残后资方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评残后仍然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评残后是仍能继续治疗,仍能约束资方支付医疗费用!
且评残后伤情有变化一年后可要求重新鉴定
但评残应该是在伤情稳定后

评定伤残等级后,对工伤可以二次手术及继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