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工作两年多至09年3月31日可获什么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37:04

1、工作至09年3月31日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直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2、但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因为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所以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共计9个月的工资差额;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从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从2008年2月开始计算,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