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协议解除 很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8:54:42
我2008年1月23日与现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要到2010年1月22日才期满,但由于我所在的门店即将在2009年4月30日关门,2009年3月27日当天让我去公司,关于门店即将关门事实问我如何打算有何要求,我提出要求去其它门店但公司已其它门店暂不缺人为由作为理由和我签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解除劳动协议书
甲方:某某(上海)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某某(身份证号:31010——————)

甲 已双方于2008年1月23日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经
甲 已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 本协议自甲 已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专用章后生效;

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 已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我想问咨询已以下这样的一份协议是否还可以还可以拿到额外的补尝呢?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补偿是否可以劳动仲裁呢?

广东胡律师:

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一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方不同意支付,凭劳动合同及此协议到劳动仲裁申请。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支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